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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雷秀香与王小英、魏春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608号申请执行人雷秀香与被执行人王小英、魏春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秀香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因经营不善欠债较多目前暂无履行能力,被查封财产一时难以处理变现,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尚未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00元,待财产处置后参与系列案件分配,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60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杜建伟执 行 员 朱为民执 行 员 蓝天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雷海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