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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13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郭章桐与曹柏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章桐,曹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328-2号申请执行人:郭章桐,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陶辛镇。被执行人:曹柏海,男,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727号查封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曹柏海的车辆,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柏海明显所有的车牌号为苏AXR2**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