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田维志与田井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维志,田井友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1083号原告田维志。被告田井友。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维志与被告田井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维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田维志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维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元,依法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田维志负担。审判员 曾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光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