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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海同与北京志高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05-2号原告李海同与被告北京志高创业商贸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怀民(商)初字第059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北京志高创业商贸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海同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怀民(商)初字第059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李海同申请办理过户的车牌号为京A的江淮牌重型普通货车(发动机号、车架号),已经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查封,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志高创业商贸有限公司应当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鉴于本案需要过户的车辆已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4)怀民(商)初字第0592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李海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北京志高创业商贸有限公司仍有继续履行的义务。主执行官王长山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胡光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姬小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