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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广财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广财,北京蒲澳港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11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广财,男,1963年12月3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董海鹰,男,1966年11月1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蒲澳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吴店村村民委员会东500米。法定代表人:杨阳,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北路**号****室。负责人:王有现,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刘广财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蒲澳港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50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广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失公平,未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现申请再审,以纠正错误,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北京蒲澳港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分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以及该案件的具体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所提主张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支持,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广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郑绥先审判员  李 炜审判员  杨咏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莎莎书记员  侯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