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湖刑执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杜余良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余良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刑执字第1920号罪犯杜余良,男,1965年3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5日作出(2013)嘉盐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余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被告人杜余良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3年5月31日以(2013)浙嘉刑终字第7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杜余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4000元。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杜余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杜余良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杜余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余良准予减刑二个月(刑期至2015年7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夏霞琦代理审判员  朱 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鲍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