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14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刘皊与刘林、蔡光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皊,刘林,蔡光跃,刘豆豆,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1470-2号申请执行人刘皊,女,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刘林,男,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蔡光跃,男,汉族,住宿州市。被执行人刘豆豆,女,汉族。被执行蔡贝贝,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峰,男,汉族,住宿州市。申请执行人依据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埇民一初字第01912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蔡光跃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汴北安置区17栋2005、1205、1605、1705安置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