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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执字第0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某与焦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0111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焦某,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申请执行人马某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1)凤民一初字第01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