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商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高元城与王立松、蒲红英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元城,王立松,蒲红英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商初字第552号原告:高元城。被告:王立松。被告:蒲红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元城诉被告王立松、蒲红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元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立松、蒲红英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高元城所有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C×××××)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元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高元城提供的汽车一辆,车牌号鲁C×××××。二、冻结被告被告王立松、蒲红英银行存款4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武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赵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