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刁春丽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春丽,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金初字第00047号原告刁春丽,女,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光伟,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刁春丽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月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刁春丽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刁春丽在审理中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春丽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春丽负担。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