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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葛春燕诉依安立新零担受理站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春燕,依安立新零担受理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民初字第262号原告葛春燕,住齐齐哈尔市。被告依安立新零担受理站,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旧物市场西50米。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春燕与被告依安立新零担受理站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春燕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葛春燕负担。审判员  刘大威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春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