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与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保字第0002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90349573-7。法定代表人王遇春,系该行行长。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桥河小学旁,组织机构代码76592869-5。法定代表人刘丽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的20593㎡的工业用地(207房地证2011字第136**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綦江正龙机械有限公司坐落于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工业园区的20593㎡的工业用地(207房地证2011字第136**号)。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到之日起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邓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熊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