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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霞,张力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杨晓霞,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东后街*号。被告张力贺,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杨晓霞。本院在审理杨晓霞诉被告张力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晓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霞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晓霞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