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晓霞,张力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043号原告杨晓霞,女,1988年4月1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白佛村东后街*号。被告张力贺,男,1988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杨晓霞。本院在审理杨晓霞诉被告张力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晓霞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晓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晓霞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晓霞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红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