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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法执字第0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田友爱与昌吉市昊天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友爱,昌吉市昊天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法执字第0683号申请执行人:田友爱,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昌吉市昊天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住所地:石河子开发区六宫村***号。原告田友爱诉被告昌吉市昊天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5)兵八民一终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田友爱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昌吉市昊天翔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分公司价值人民币18374.58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利息)的财产予以强制执行(包括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提取、拍卖、变卖、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等执行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舒海晖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雯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