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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付x诉被告薛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郸民初字第339号原告付x,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薛x(又名薛x),男,汉族,1972年1月16日出生。原告付x诉被告薛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薛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1994年1月20日结婚,婚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子薛x,1996年3月16日出生;次子薛x1999年12月16日出生;长女薛x,1997年12月28日出生;三子福x,现年13岁。婚后二人感情尚可,特别是近三年,被告时常因小事骂我,如果我吭声,就抓住我就打,被告打骂我数次,并且还打我的母亲。现原告实在无法忍受被告的这种暴行,特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四个孩子归被告抚养,家中财产归被告。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1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生育四个孩子:长子薛x,1996年3月16日出生,现跟随被告在浙江打工;次子薛x1999年12月16日出生,在郸城财源中学上学;长女薛x,1997年12月28日出生,现在郑州学美容;三子薛福x,2002年2月4日出生,现跟随被告在浙江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建有两座楼房、并购买有冰箱、四轮车、摩托车等财产。近年来原被告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打骂原告,遂起诉来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多年且生育有多个子女,应当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近年来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但夫妻之间在所难免。原告未能提供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因此对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x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廷瑞审 判 员  郑建平人民陪审员  侯星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