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执指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周超与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超,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指字第116号申请执行人:周超。被执行人: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董事长。周超申请执行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德仲裁字(2015)第22号裁决书,本院予以立案。因当事人和被执行财产均在乐陵市,该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周超申请执行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乐陵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登峻审判员 罗 清审判员 赵宝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琳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