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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诉保字第0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刘超勇与蒋新华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超勇,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诉保字第0163号申请人刘超勇,个体户。被申请人蒋新华,职工。申请人刘超勇因被申请人蒋新华向其借款150000元,逾期未还,为防止被申请人蒋新华转移财产,申请人刘超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蒋新华名下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刘超勇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超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蒋新华名下位于××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其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星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