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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涂吕权与汪学均、卢建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夹江民初字第373号原告:涂吕权,男,住四川省夹江县吴场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春华,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尹莉,四川坤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学均,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永青乡。被告:卢建钊,男,住四川省夹江县永青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吕权与被告汪学均、卢建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吕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涂吕权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吕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涂吕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起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