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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梅执行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罗文艳与陈国宋、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文艳,陈国宋,黄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行字第530号申请执行人罗文艳,女,197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陈国宋,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黄光明,女,196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申请执行人罗文艳与被执行人陈国宋、黄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文艳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5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陈国宋、黄光明的工资收入人民币2300元,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宋、黄光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文艳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国宋、黄光明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国宋、黄光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措施仍未能结案,现暂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故应终结本次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文艳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国宋、黄光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宜湘代理审判员  刘赞强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