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胜执字第2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四川红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红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胜执字第283-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红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运中,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5)武胜执字第283-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交通银行成都科技支行51161001501817028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拾柒万元(¥170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存于交通银行成都科技支行51161001501817028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壹拾柒万元(¥170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松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