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0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荣与胡小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胡小照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0738号原告杨荣,女,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胡小照,男,汉族,1950年2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杨荣诉被告胡小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荣撤回对被告胡小照的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