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德刚与张民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69号申请执行人王德刚,男,满族,1969年4月1日生,住永吉县。被执行人张民,男,汉族,1968年1月8日生,农民,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德刚与被执行人张民(2014)永民执字第869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民于2015年2月25日给付申请执行人孟繁兴人民币2.000.00元,余款8.050.00元暂无能力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洪军审 判 员 樊明鑫代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国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