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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王明平、代志春、马永素、江油市皇钦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明平,代志春,马永素,江油市皇钦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950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明平,男,汉族,生于1968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代志春,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马永素,女,汉族,生于1946年,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江油市皇钦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由典当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金碧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2011)涪民初字第189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王明平、代志春、马永素、江油市皇钦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明平、代志春、马永素、江油市皇钦沅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