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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勉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继德与吴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吴某甲,男,生于1939年1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乙,男,生于1963年8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