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勉民初字第005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吴继德与吴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吴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勉民初字第00523号原告:吴某甲,男,生于1939年1月1日,汉族,农民。被告:吴某乙,男,生于1963年8月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吴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春林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