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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席后荣与赵日强、第三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后荣,赵日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877号原告:席后荣,男,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赵日强,男,汉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住安徽省铜陵市。第三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秉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后荣诉被告赵日强、第三人安徽华业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原告席后荣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赵日强在金融机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以防止被告赵日强恶意转移财产,使得将来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执行。原告席后荣已向本院提供财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席后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日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0元(或查封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俊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