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景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柳某与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景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柳某,教师。被告蓝某,农民。原告柳某诉被告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柳某承担。审 判 员 戴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梅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