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齐宣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张光华与付立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华,付立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宣民初字第1017号原告:张光华,男,汉族,齐河县人。被告:付立刚,男,汉族,齐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华诉被告付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光华负担。审判员 石建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