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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温岭市万峰电容器厂与台州欧恒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岭市万峰电容器厂,台州欧恒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243号原告:温岭市万峰电容器厂(普通合伙),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泵业园区。负责人:谢君平,该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丛,该厂员工。被告:台州欧恒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翁岙村。法定代表人:孙仁杰,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温岭市万峰电容器厂(普通合伙)为与被告台州欧恒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温岭市万峰电容器厂(普通合伙)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岭市万峰电容器厂(普通合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温岭市万峰电容器厂(普通合伙)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庄祎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