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绛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香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