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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绛民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朱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绛民初字第30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80年2月12日出生。被告:郭某某,男,汉族,1980年5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郭某某的起诉。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某减半承担。审判员 郭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香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