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民初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河南中州集团镇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赵传顺、赵盼、李恒物权保护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中州集团镇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赵传顺,赵盼,李恒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初字第00389号原告河南中州集团镇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卫国,任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传顺,男,生于1965年4月。被告赵盼,男,生于1988年9月,系被告赵传顺之子。被告李恒,男,生于1966年,系被告赵传顺之姐夫。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州集团镇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传顺、赵盼、李恒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中州集团镇平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明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