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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成才与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管理人、安徽省巢湖市京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才,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管理人,安徽省巢湖市京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1252号原告:刘成才,男。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管理人。住所地:安徽省和县原和县经贸委办公楼*楼。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京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告刘成才诉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管理人、安徽省巢湖市京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7年间原告实际施工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京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京徽名苑2、3号楼工程。后经结算,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京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差欠工程款120000元和工程保修金30000元未付。故原告诉讼法院请求:1、被告安徽省巢湖市京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12000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51609.60元;2、返还工程保修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被告安徽省和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已于2009年在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并已被和县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巢湖市人民法院无管辖权。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成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20元,本院减半收取216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五年���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