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琪与贾威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贾威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王琪,男,汉族。被执行人贾威礼,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偿还借款2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215元,合计21378元。被执行人贾威礼未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贾威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二、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贾威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贾威礼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