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双丽萍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19号罪犯双丽萍,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5日作出了(2010)矿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双丽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赃款人民币95575元,上缴国库。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8日作出了(2011)同刑终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违法所得179403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特派检察员申建国出庭履行职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双丽萍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进一步深挖犯罪根源,真诚认罪悔罪,端正改造态度,遵守监规纪律,踏实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75分,在制作手工纸花岗位,埋头苦干,钻研技巧,工艺娴熟,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双丽萍的刑期从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7月31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1月3日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1月31日、8月31日、9月30日共获监狱表扬三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双丽萍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双丽萍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18年7月13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