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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25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赵屏与余刚、陈钦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屏,余刚,陈钦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2555号申请执行人:赵屏。被执行人:余刚。被执行人:陈钦科。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浒商初字第00661号申请执行人赵屏诉被执行人余刚、陈钦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余刚、陈钦科尚欠向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25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陈凌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李宇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