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池凤莲与王月香、陈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凤莲,王月香,陈广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池凤莲,女,汉族,1972年10月6日生,住九台市。被告王月香,女,汉族,1957年4月26日生,住九台市。被告陈广珍,女,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池凤莲诉被告王月香、陈广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凤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忠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