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1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永和与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和,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119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和,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曲颂军,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海锋,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唐明栋,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永和与被执行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永和以本院(2014)莱州商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莱州市顺成石业有限公司的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程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