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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安佰平与孙杰、安百里、安丰启、安可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佰平,孙杰,安百里,安丰启,安可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海法海事初字第14号原告:安佰平,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秦楼街道李家台55号。委托代理人:丁世超,日照东港华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杰,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安家村一村296号。被告:安百里,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安家村一村151号。被告:安丰启,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古城路55号富民街9号。委托代理人:郑世杰,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可达,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两城镇泉子沟村0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佰平与被告孙杰、安百里、安丰启、安可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佰平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佰平负担。审 判 长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丽人民陪审员 苏 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彦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