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欧丽钦与朱开和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丽钦,朱开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欧丽钦,女,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朱开和,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欧丽钦和被执行人朱开和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荔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朱开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朱开和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713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隋海洋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刘国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芳附本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