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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郊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郊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某某,女,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于某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