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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民初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魏某诉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507号原告魏某,女,199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代某某,男,199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诉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魏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显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秋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