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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26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德林、戚振荣与徐军、王丽丹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林,戚振荣,徐军,王丽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2696号原告:王德林,男。原告:戚振荣,女。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骆松,辽宁杰仕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军,男。被告:王丽丹,女。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洪山,辽宁泓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林、戚振荣与被告徐军、王丽丹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王德林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德林、戚振荣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林、戚振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王德林、戚振荣负担。审 判 长  李佩昕人民陪审员  张彦梅人民陪审员  周 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化凌弘第1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