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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原告屈文龙与被告赵国鹏、第三人民乐县恒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文龙,赵国鹏,民乐县恒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37号原告屈文龙,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马新胜,山丹县东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鹏,男,汉族,1979年1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现住山丹县。委托代理人钱建民,甘肃瑞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民乐县恒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朵天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维清,男,汉族,1967年10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付华,甘肃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文龙与被告赵国鹏、第三人民乐县恒泰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屈文龙于2015年5月20日以所诉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屈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屈文龙承担(已交纳)。审判长  陈多文审判员  张文鑫审判员  毛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马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