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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洋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鹏,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宿宁,江苏剑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翠。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雍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安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江苏华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雍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曹 洁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