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洛民立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丰华西路。法定代表人周彦民,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高新卓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郭铁军,董事长。上诉人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不服本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4)洛开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洛阳天信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铁林审 判 员 张予洛代审判员 丁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索青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