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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9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石美华诉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美华,刘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930号原告石美华,女,197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刘文龙,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美华诉被告刘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美华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原告石美华负担。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付保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