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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雷明玉与马正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玉,马正彩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巫法民初字第00279号原告雷明玉,男。委托代理人李开鑫,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大军,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正彩,男。委托代理人杨永志,重庆程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明玉诉被告马正彩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玉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明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雷明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雷明玉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妮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 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