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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尹海玲与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海玲,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尹海玲。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丰路87号东入口主楼一层101室。法定代表人孙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珩,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平,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尹海玲诉被告天津人通天下网络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海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连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宇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