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薛彩飞与黄海雷、施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彩飞,黄海雷,施红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启滨民初字第00254号原告薛彩飞。被告黄海雷。被告施红亚。原告薛彩飞与被告黄海雷、施红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彩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海雷、施红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彩飞诉称,其在本市长龙街厨房用具店工作。2013年5月31日,黄海雷来店里问老板娘沈菊萍借款,称用于承包经营大棚所需。沈菊萍知道我家里准备了一笔钱用于装修,她让我先借给黄海雷,称很快就归还的。故此,其同意借款30000元给黄海雷,并由黄海雷当即出具了借条一份。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两被告共同债务。在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后,黄海雷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3年6月8日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黄海雷、施红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于1999年10月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31日,被告黄海雷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份,内容为:“今借薛彩飞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元整﹥,到2013年6月7日还”。该借条由被告黄海雷在借款人栏署名,由沈菊萍在证明人栏署名。后经多次催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遂于2015年4月23日诉至法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两被告的婚姻状况证明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海雷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由其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原告要求被告黄海雷归还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请求,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两被告的共同债务,理应共同偿还。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不碍本院依法缺席裁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海雷、施红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薛彩飞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2元,依照法律规定减半收取321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642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判员 吴启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施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