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吕刑终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6
案件名称
高根卫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吕刑终字第417号抗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根卫,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临县电力公司克虎供电所副所长、运检班班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4年3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临县看守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高根卫犯贪污罪一案,于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作出(2014)临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根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公诉机关山西省临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认定事实有误、量刑不当等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高根卫不服,以其不构成贪污罪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升荣、杨小亮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根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4)临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发回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永华审判员 李智玲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