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候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郭某某,男,200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郭某鹰,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武某某,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某某,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