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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候某某抚养费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022号原告郭某某,男,200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学生。法定代理人郭某鹰,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武某某,陕西泰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候某某,女,198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候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审判员  贠承一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铁军 微信公众号“”